立法會在通過政改的同一天也通過了一個沒有約束力的動議,促請政府立法制訂「標準工時」。這是一個很無聊的動議,對勞工沒有好處,對香港經濟卻人為地製造負面影響,反映出香港議會對經濟的認識十分膚淺。
所 謂「標準工時」,是指通過立法,規定僱主不得強迫僱員每周工作超過某某時數(例如四十小時),若然超過,則僱主必須派發超時薪酬(例如等於標準時薪的一點 五倍)。「標準工時」在發達國家相當普遍,其原意主要有二:一、保障勞工權益,使他們不用太辛勞;二、因為僱員每人的工作時間可能縮短,僱主或要多聘人 手,失業率可望下降。
未必真正減少工時
經濟學文獻中,有大量關於「標準工時」的研究,篇幅所限,本文只通過文獻中對美國、法國及日本經驗的分析,總結出幾個結果:
一、假如勞工市場自我調節靈活,「標準工時」便既不會減少僱員的工作時間,也不會帶來額外的就業機會。
二、倘若勞工市場已被扭曲,例如有最低工資存在,工資不能自由調節,那麼「標準工時」更會推高失業率。
三、在市場被扭曲的條件下,「標準工時」可引致長時間的經濟下滑。
四、人民的退休年齡可能被「標準工時」推後,一生中的工作總時數不一定縮短。
由上述的結果可見,「標準工時」最好的後果便是對勞工及經濟都無甚影響,最壞的後果便是僵化了勞動市場,引致工人的損失及生產下跌。這是好心做壞事的另一典型。
「標準工時」能否減少僱員工作的時間,從而使原有工作可被多一些人分擔?這個目標不易達到。「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我們可以用以下例子說明問題。假設在「標準工時」立法前,一個員工每周工作五十小時,每小時薪金十一元,即每周收入為五百五十元。再假設立了法後,「標準工時」是每周四十小時,超時工作時薪要增百分之五十。僱主的對策十分簡單,只要把標準時薪從十一元降至十元便可。減薪後,在標準的四十小時內僱員可得四百元,若他肯多工作十小時,可再得一百五十元(超時工作每小時十五元),總薪金仍是五百五十元,與沒有法例時一樣。僱主僱員都沒有損失。
以上例子假設了僱主僱員的合約不按市場力量自由調整。調整的方式很多,減薪、取消花紅、雙糧、福利樣樣皆可。但假如市場出現僵性,部分僱員薪酬不能下調,僱主不願付出昂貴的超時工資,超時工作的確有可能減少。但實際情況如何?我們先參考美國的經驗。
就業下降
美 國一九三八年推出「公平勞工標準法」,這是羅斯福總統「新政」的一部分。根據該法,在一九三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後,「標準工時」法定為四十四小時,兩年後 減至四十小時。在法例實施初期,根據經濟學者 Costa 的計算,在批發與零售兩個行業內,超時工作的員工減少了百分之十八,這說明「標準工時」曾一度起作用,有可能把僱員的工作時間減少。
但上 述情況在市場適應了法例後有所變化。《公平勞工標準法》從開始到現在,其實並非對所有僱員都適用,其覆蓋面屢有改變。例如,在一九七○年只有百分之六十六 的僱員有資格在超時工作期間取得超時補薪,但在一九八九年,這比例上升至百分之八十四。如果「標準工時」真的能減少員工的工作時間,那麼,在覆蓋面更廣的 一九八九年,超時工作的人數應該更少。但據經濟學者 Trejo 的研究,一九八九年超時工作員工的比例及超時工作的平均時數都比一九七○年有所上升。推廣了「標準工時」,並未能創造空間,使到更多的工人得到職位 (Trejo 的計量研究遠比上述來得仔細,篇幅所限,不贅)。
眾所周知,法國的勞工條例多如牛毛,最低工資定位極高,其政府在二○○六年初眼見勞動市場僵化嚴重,希望引進新的條例稍為增加靈活性,卻慘遭挫敗,使全球觀察者大開眼界。在如此縛手縛腳的環境下,減低「標準工時」會帶來什麼影響?
一 九八二年二月一日法國政府把「標準工時」由每周四十小時下調至三十九小時(二○○○年又再減至三十五小時),最低工資又同時提高百分之五。Grepon 與 Kramarz 二○○二年發表過一篇論文,有一些發現頗為有趣。在一九八一年三月新法宣布前,有一部分員工每周工作超過四十小時,即早已超時工作,但亦有另一批員工每周 工作「不足」,只有三十五至三十九小時。兩種僱員面對的宏觀經濟環境基本一致,不同的只是有人超時工作有人工作不足,這是很可以好好利用的「控制實 驗」(control experiment)的條件,有助分辨出「標準工時」的影響。
「標準工時」縮短後,原本有超時工作的員工就業率 應聲下降了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幅度顯著高於每周只工作三十五至三十九小時的員工。對僱主而言,「標準工時」降至每周三十九小時後,僱用要超時補薪的員工 更加昂貴,所以需要減少僱用他們,但本來工作便低於三十九小時的,卻不受法例影響。至於正在領取最低工資的員工,因薪金再無調整空間,「標準工時」下調後,他們的就業受到的打擊亦最沉重。這正好說明,最低工資加上「標準工時」,對勞工的就業傷害最大。
令經濟缺乏動力
「標準工時」對總體經濟有什麼影響?按照經濟增長理論,決定經濟總產值或人民總收入的要素有三,即勞動的投入量(包括勞動質量與數量)、資本投入量(廠房、土地、機器等等)及生產效率(科技或管理水平等等)。天下沒有免費午餐,假如勞動力投入減少,經濟自然受損,此理彰彰明甚。但正如上文所說,如果市場調整靈活,「標準工時」不一定對工作時數或就業率有顯著影響,只有在扭曲的市場中,降低「標準工時」才會減少勞動力的總投入量,從而打擊國民收入。歐洲與日本勞動市場遠比美國的僵化,我們可用日本經驗說明「標準工時」對經濟產值帶來的後果。
一 九八八年日本修訂法例,把「標準工時」在幾年內從四十八小時改為四十小時。一九八八年日本人實際上每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是四十四小時,到了一九九三年降至四 十小時,在同一時間內,日本增加了三天法定假期,政府周六的辦公時間,從如常工作逐步變作不用工作。到了二○○○年,日本平均的工作時間已跌到三十八至三 十九小時,人均勞動力的投入量在九十年代下降了超過百分之十。
這是巨大的跌幅。經濟學諾貝爾獎得主普雷斯蓋特(Edward Prescott)及著名日本經濟學家林文夫(Fumio Hayashi)對此有重要的實證分析。他們認為,日本九十年代的嚴重衰退,根本與銀行信貸系統無關,而是因為勞動力投入大幅減低。在這段時間內,向銀行借錢並無特別困難。在九十年代,資本雖有積累,但剛好被勞動力的下降完全抵消掉。至於生產效率,亦從八十年代平均每年百分之二點四的增長率降至九十年代似有若無的百分之零點二。日本經濟幾乎全無增長動力可言。若無「標準工時」,日本經濟不會下沉得這麼久!
現 在回到香港。港人工作時間的中位數現在是每周四十八小時,即一半人高於四十八,一半低於。我與我的同事在求學時期每周工作超過九十個小時是等閒之極的事, 現在則在大多早晚都會工作,一般都會超過每周六七十個小時。對我們來說,四十八小時可算有點疏懶,但我們倒也不用以自己的習慣要求別人,四十八小時在國際 標準上已是頗為勤奮。港人是否都生有勞碌命,政府若不立法限制,將來永遠都是工作狂?
立法多此一舉
經濟理論告訴 我們,將來的工作時數並無必然的理由比現在的短。在長遠的歷史中,經過一段時間後,生產效率通常有所進步,這便帶來兩種相反的效果。第一,人民生產力進步 了,每小時能生產的價值便會上升,若放棄部分工作時間追求閒暇,便會失去較多的收入。閒暇時間的機會成本上升了,所以他們更願意把時間放在工作上,多賺錢 改善生活。第二,生產力提高後,大家收入增加,但這樣一來,對閒暇的訴求亦會更大,沒有這麼願意長時間工作,希望能多點時間享受人生。這兩種效應互相抵 消,所以理論上我們不知將來的工作時間會否增加還是減少。但從過去實際世界經驗看來,減少的機會較大。例如,美國一八九○年時,製造業勞工每周工作五十五 至六十小時,英國勞工在一八五○年時每周六十小時,現在都已大幅下降。我相信就算政府不立法搞「標準工時」,港人將來的工作時數也會自然調整下降。
香 港若要多此一舉,強行立法規管工作時數,後果又如何?我曾在一個人數眾多的理財講座中講解如何準備退休,當時我舉了一個例,假設了五十五歲退休便要怎樣怎 樣。聽眾大多數是中年人,聽我提到五十五歲才退休,反應很大,紛紛表示還要捱這麼久,太悽慘了。我原以為五十五歲很年輕,他們的反應我頗感意外。但由此可 見,工作辛勞的港人為了補償自己,尚有一招可用,即提早退休。
反過來看,若有「標準工時」,年輕時工作較舒適,但賺錢不夠,他們也可延遲退休。每周工作的時數短了,但工作的年數卻增長。這個選擇本應由港人自行決定,不用政府或立法會多管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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